抗震支架在行業中的應用
有關抗震支架在行業中的利用的介紹,以下是公司的見解:抗震支架是限度從屬機電工程設施產生位移,把持設施振動,并將荷載傳遞至承載結構上的各類組件或裝置.經抗震加固后的建造給水排水、消防、供暖、通風、空調、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機電工程設施,當遭碰到本地區抗震布防烈度的地震產生時,可能達到減輕地震破壞,減少跟盡可能避免次生災害的產生,從而達到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喪失的目標.機電抗震支架是限度從屬機電工程設施產生位移,把持設施振動,并將荷載傳遞至承載結構上的各類組件或裝置.
建造機電工程:建造機電工程是建造工程中的重要組成局部, 重要包含供排水體系抗震支吊架、供電體系抗震支架、空調通風體系抗震支吊架、弱電體系抗震支吊架、消防體系抗震支吊架、智能體系抗震支架六個方面.機電工程品質直接影響著建造工程的整體品質,包含運行后果,節能與否以及建造物真正投入利用中時是否實用.
建造機電抗震:指的是管道、風道、電纜橋架等機電設施的設計抗震,在標準頒布之前,國內對機電設施的維護,沿用的都是承重支撐體系,重要起到承重的作用,基本上是不考慮抗震設計,給體系保險帶來很大的隱患.其抗震支架的重要目標就是保險,即把地震所造成的生命與財產喪失減少到低水平,艱深地來講,這類產品咱們又稱之為抗震支架.
淺談抗震支架規范中機電部分強制要求
抗震支架對機電各個局部的請求是怎么的呢?今天咱們就來理解一下,從給排水、暖通、燃氣跟電氣等局部來簡單說說。
給排水局部:(1)須要布防的室內給水、熱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徑大于或即是DN65 者,當其采取抗震支架固定時,應按標準第8章的請求設置抗震支承;(2)8 度、9 度地區的高層建造的給水、排水破管其直線長度超過50m 時宜采取抗震動辦法,其直線長度超過100m 時,應采取抗震動辦法;(3)8 度、9 度地區建造物中的給水泵等設備應布防振基本,且應在基本四處設限位器固定,限位器應經盤算判斷。
暖通局部:(1)管道不應穿過抗震縫,當必須穿梭時,須在抗震縫兩邊各裝一個柔性管接頭或在通過抗震縫處裝置“門”形彎頭或設伸縮節;(2)鍋爐房、制冷機房、熱交換站內的管道應有堅固的側向跟縱向抗震支撐,多根管道共用抗震支架或管徑≥300mm 的單根管道支吊架宜采取門型抗震支架;(3)矩形截面面積大于即是0.38m2 跟圓形直徑大于即是0.70m 的風道可采取抗震支架,抗震支架的設置跟設計應合乎本標準第8章的請求。(4)防排煙風道、事變通風風道及其設備應采取抗震支架。
(強條)燃氣局部:(1)對內徑不小于25mm 的燃氣管道應進行抗震設計;(2)燃氣管道通過隔震層時,應在室外設置閥門跟切斷閥,并設置地震感應器,地震感應器與切斷閥聯鎖;(3)在建造高度大于50m 的建造內,燃氣管道應依據建造抗震請求,在恰當的間隔設置抗震支撐。電氣局部:(1)重要電力設施可按布防烈度進步1度進行抗震設計,但為8 度及以上時不再進步;(2)對內徑大于即是60mm 的電氣配管及重力大于即是150N/m 的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均應進行抗震布防;(3)設在建造物屋頂上的共用天線等,應設置避免因地震導致設備或其部件破壞后墜落傷人的保險防護辦法。
有關抗震支架在行業中的利用的介紹,以下是公司的見解:抗震支架是限度從屬機電工程設施產生位移,把持設施振動,并將荷載傳遞至承載結構上的各類組件或裝置.經抗震加固后的建造給水排水、消防、供暖、通風、空調、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機電工程設施,當遭碰到本地區抗震布防烈度的地震產生時,可能達到減輕地震破壞,減少跟盡可能避免次生災害的產生,從而達到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喪失的目標.機電抗震支架是限度從屬機電工程設施產生位移,把持設施振動,并將荷載傳遞至承載結構上的各類組件或裝置.
建造機電工程:建造機電工程是建造工程中的重要組成局部, 重要包含供排水體系抗震支吊架、供電體系抗震支架、空調通風體系抗震支吊架、弱電體系抗震支吊架、消防體系抗震支吊架、智能體系抗震支架六個方面.機電工程品質直接影響著建造工程的整體品質,包含運行后果,節能與否以及建造物真正投入利用中時是否實用.
建造機電抗震:指的是管道、風道、電纜橋架等機電設施的設計抗震,在標準頒布之前,國內對機電設施的維護,沿用的都是承重支撐體系,重要起到承重的作用,基本上是不考慮抗震設計,給體系保險帶來很大的隱患.其抗震支架的重要目標就是保險,即把地震所造成的生命與財產喪失減少到低水平,艱深地來講,這類產品咱們又稱之為抗震支架.
抗震支架對機電各個局部的請求是怎么的呢?今天咱們就來理解一下,從給排水、暖通、燃氣跟電氣等局部來簡單說說。
給排水局部:(1)須要布防的室內給水、熱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徑大于或即是DN65 者,當其采取抗震支架固定時,應按標準第8章的請求設置抗震支承;(2)8 度、9 度地區的高層建造的給水、排水破管其直線長度超過50m 時宜采取抗震動辦法,其直線長度超過100m 時,應采取抗震動辦法;(3)8 度、9 度地區建造物中的給水泵等設備應布防振基本,且應在基本四處設限位器固定,限位器應經盤算判斷。
暖通局部:(1)管道不應穿過抗震縫,當必須穿梭時,須在抗震縫兩邊各裝一個柔性管接頭或在通過抗震縫處裝置“門”形彎頭或設伸縮節;(2)鍋爐房、制冷機房、熱交換站內的管道應有堅固的側向跟縱向抗震支撐,多根管道共用抗震支架或管徑≥300mm 的單根管道支吊架宜采取門型抗震支架;(3)矩形截面面積大于即是0.38m2 跟圓形直徑大于即是0.70m 的風道可采取抗震支架,抗震支架的設置跟設計應合乎本標準第8章的請求。(4)防排煙風道、事變通風風道及其設備應采取抗震支架。
(強條)燃氣局部:(1)對內徑不小于25mm 的燃氣管道應進行抗震設計;(2)燃氣管道通過隔震層時,應在室外設置閥門跟切斷閥,并設置地震感應器,地震感應器與切斷閥聯鎖;(3)在建造高度大于50m 的建造內,燃氣管道應依據建造抗震請求,在恰當的間隔設置抗震支撐。電氣局部:(1)重要電力設施可按布防烈度進步1度進行抗震設計,但為8 度及以上時不再進步;(2)對內徑大于即是60mm 的電氣配管及重力大于即是150N/m 的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均應進行抗震布防;(3)設在建造物屋頂上的共用天線等,應設置避免因地震導致設備或其部件破壞后墜落傷人的保險防護辦法。